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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公证,由谁提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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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可以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提出,也可以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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