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参保单位出现多划款现象,超出金额原则上退回至原账户。若原账户为财政零余账户等特殊原因,需提供和参保单位相同抬头的可入账账户。如果参保单位出现少划款现象,则补足少划款部分金额后将相关凭证上传提交即可。
法律依据: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付补充医疗保障金:(一)门诊大病治疗按50%给付;(二)其余三种情况治疗: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按60%给付;封顶线以上部分按7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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