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的公开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的要求是使的工作内容公开化,对于筹划或正准备进行的各项工作,如城市建设、道路规划、医疗保健措施、事务处理等分类进行公开,并对各项工作内容及进程予以公开,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特定途径,如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网络等进行查询、监督。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3种观点: 国家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作,才能够让人民群众更加紧密的团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发展国家经济的。而且对于权力公开化,透明化也是一直在完善着相关的监管的。但是行政信息公开这早就已经在我国实施了有很长的时间了,不过平时主动关心行政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哪些的这个问题的普通民众并不是特别的多。行政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哪些?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行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乡(镇)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可见,各地的行政机关在公开的一些信息上面肯定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主动公开的就是包括本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和办事的程序,还有财务预算,一些行政事业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不便公开的,基本都是还没决定或者涉及一些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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